李大进:贪污受贿5000元起刑点坚决不能变
2015-03-14 15:15:33 | 来源:北京晚报 | 作者:赵莹莹
  “反腐治贪一定要保持‘零容忍’。”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今年两会上提交了明确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建议。他提出,贪污受贿的5000元定罪起刑点,坚决不能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具体标准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掌握或由“两高”制定司法解释。作为在一线从业的律师,李大进这项修改,表达了不同意见。“的确,这5000元的起刑点,是若干年前制定的。但考虑到目前如此严峻复杂的贪腐整治环境,我建议这个起刑点不能变。”

  在他看来,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5000元的入罪标准,已经获得社会认同,是与官员收入情况、社会公众心理相适应的一个标准。“不能因为收入提高、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贪污受贿入罪标准就随之提高,放纵贪腐犯罪。”

  5000元的起刑点不能变,可他提出,量刑标准却要改变。“原来定的量刑标准,和人们对贪腐行为的认知有了一定的差距,甚至带来质疑,同样是贪污了10万元,为什么在这个地方是一种量刑,在那个地方是另一种量刑。”李大进表示,对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要能做到“精准打击”。如果司法随意性过大,就会被形容为“橡皮筋”。

  在建议稿中,李大进对量刑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固定的数额标准,会不会忽视了各地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对于记者的疑问,李大进表示,从严治贪、从严治腐,和经济发展有关系,但并没有特别大的关系。对于贪腐来讲,没有地域之差。贫穷地区的贪污官员,更对不起老百姓。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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