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机构虚假认证欺诈消费者须承担责任?
2015-03-30 14:20: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晓霞
  问:2015年3月重庆的李先生在某超市购买盒装牛奶,该牛奶外包装标识有环保、无添加剂、无色素、有机等认证标识。但李先生购买之后,回家烧开牛奶发现出现灰色杂质,请问该牛奶是否存在假认证或者假标识的产品,能否追究这些认证机构的责任?

  答:这种情况属于假认证或者假标识的产品,可以向产品认证机构追责。但是,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产品越来越多,经过认证的产品价格要远高于普通产品,但实际上有不少普通产品,甚至不合格产品贴有绿色、无色素或有机的认证标识,欺诈消费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产品认证机构的责任,区分了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产品与其实际性质不符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如果产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其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过失导致认证不实,则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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