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人去楼空”,我该找谁维权?
2015-03-30 14:29:12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严小霞
  问:春节期间,我在某超市饼干专柜购买了二箱饼干,一周后发现饼干都已发霉变质。我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超市却告知饼干销售商只是租赁其柜台,卖完饼干就“人去楼空”。超市还拿出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谁销售谁负责”,叫我找饼干销售商,不能找超市。我找不到饼干销售商,难道超市不用担责吗?

                              南城 小吴

  答:超市应当担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也指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饼干虽然是由他人所售,但超市也难辞其咎。超市承担责任后,可向饼干销售商进行追偿。

  作何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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