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涉及合同诈骗 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5-03-31 09:38: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李春光
  问:我和张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机械厂。作为股东,张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机械厂名义对外签订了6份铁屑专供协议,骗取他人60余万元保证金和预付款。张某说自己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所得用于清偿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但是,我们另外的三个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这难道要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么?

                              巴南 张先生 

  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并不以是否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为区分标志,而应当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把握。

  因此,要看某个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或者是为了单位利益,否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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