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签订时免责条款未释明,是否有效?
2015-05-18 10:05: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青烨
  问:我前段时间出去旅游时,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旅行意外险合同,合同中规定如果旅游中突发疾病,可以报销医药费用。后来,我在旅游途中不慎发生意外,用去数千元医药费。但是赔付时,保险公司却挑出了部分费用,说这些费用是医疗保险不赔偿的,并说说保险合同中包括对非医保费用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但是签订和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我解释这一点。我找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却说这是我自己阅读合同不仔细的责任。我是否遭遇了霸王条款?应如何维权?

                              重庆 罗先生

  答:您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因此,按照法律,保险公司必须举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都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了释明。没有释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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