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村民阻碍施工 法盲村长被判刑三年
2015-05-21 09:28:23 | 来源:湖南法院 | 作者:陈飞燕 蒋琼
  因电站建设与移民安置未达成一致意见,为阻止施工,村长竟组织村民打砸施工设备,结果导致电站建设受阻,给国家带来经济损失。近日,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邓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损失203020.3元。

  2011年3月份,祁阳县晒北滩瑶族乡枧下村以村委会的名义给晒北滩电站大坝施工单位发了一个停止施工的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在移民事宜处理妥当之前不得在对大坝加高。但是,晒北滩电站大坝仍然进行大坝加高工程。2011年6月7日,祁阳县晒北滩瑶族乡枧下村村民便商量于次日到电站大坝去阻止大坝施工,时任村长的被告人邓某遂积极地通知各组组长,要求他们组织本组村民次日到电站大坝去阻工。2011年6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邓某及枧下村村民40余人到晒北滩电站大坝,在被告人邓某与电站负责人员交涉的过程中,村民情绪激动,开始打砸大坝上的模板和施工设备,将冲毛机等施工设施推入河中。随后,被告人邓某也将大坝上的一块模板撬下并丢入河中。被告人邓某与村民等人的打砸行为持续了一个多小时。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900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为阻止晒北滩电站大坝施工,组织群众并积极参与毁坏电站的机器设备,使电站工作、生产受到影响,造成电站直接经济损失290029元,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邓某的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标准。经查,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邓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适于社区矫正,决定对被告人邓某宣告缓刑。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系被告人邓某等人的共同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对该损失,被告人邓某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邓某等人的赔偿责任,故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被告人邓某等人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3020.3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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