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假币103张 用“调包”方式牟利获刑
2015-06-04 14:51:05 | 来源:巴东法院 | 作者:谭元贵 向小燕
  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并采取“调包”的方式牟利。日前,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7月23日,高某携带假币,在巴东县东壤口镇羊乳山村寻找作案目标,欲用假币调包的方式非法牟利。该村村民宋某被他人用假币调包后报警,巴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接警后遂到羊乳山村巡查。巡查中将高某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103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经鉴定均为假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高某持有假币1.03万元,数额较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后语: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依然进行支付、汇兑、储蓄等使用行为,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保存、携带或者传递的行为。此行为属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之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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