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发票骗取钱财 男子涉两罪领刑五年
2015-06-17 14:42:45 | 来源:亳州谯城法院 | 作者:郑文慧
  安徽亳州80后男子许某谎称朋友在地税局上班,可帮忙开具地税发票,通过低价购入假发票再加价出售的方式骗取钱财,同时又购买票面金额累计达2000多万元的假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近百万元。6月1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以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8日,河南省周口市某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委托其他人到亳州市地税局开具地税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被告人许某得知后,谎称其朋友在地税局上班,可帮忙办理,得到同意后,被告人许某找吕某某(已判刑)按票面金额的3.4%,以40万元的价格从吕某某处购买两份发票,发票金额分别为600万元和578.05544万元。被告人许某再将这两份发票按票面金额的4.95%,共计57.6068万元出售给该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从中骗取17.8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将17.8万元退还该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但仍造成该公司40万元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2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担任河南省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亳州项目部负责人时,在承建亳州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时,为逃避税收征管,从吕某某处购买8份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票面金额累计达2009.115742万元,涉及税款99.451229万元。经查,上述8份发票系被告人许某按票面金额的3.6%从吕某某处购买,由被告人许某提供给亳州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票面金额的4.95%,用以结算工程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99.451229万元。侦查期间,被告人许某已到亳州市地税局接受行政处罚,补缴税款99.451229万元,罚款64.492616万元。

  经亳州市地税局鉴定,上述10份安徽省亳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均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明知是伪造的发票,仍然予以购买并使用,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将诈骗款退还被害人,且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补交,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