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2015-06-30 14:52: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婕
  问:我和妻子结婚已经7年了,婚前我并不知道妻子有精神病史,婚后第二年妻子发病至今都未痊愈,妻子发病后,我一直外出打工,妻子由我岳父岳母照顾,婚后,我们未生育子女,也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现在我想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处理?

                              九江 林某

  答: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二)、(三)、(四)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配偶提出离婚诉讼,其监护人只能是其父母,代理其参加诉讼。其次,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再次,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应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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