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有权扣留员工个人的奖杯及荣誉证书?
2015-07-08 09:40: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铜 李天全
  问:我是一广告公司的设计师,去年,我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出一个有关西部扶贫的广告文案,并以个人名义参加了市公益广告设计大赛,后获得一等奖。组委会将荣誉证书、奖杯等发到了公司。我知晓后,前去公司索要,但被扣留下来。请问,公司有权扣留我的荣誉证书及奖杯吗?

                               荣昌 王先生

  答:荣誉权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相关利益的持有、支配的基本身份权。《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对荣誉权及侵犯荣誉权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王先生所述,该单位占有王先生的奖杯及荣誉证书并无正当理由,侵权事实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侵犯荣誉权的行为。故,该单位应及时返还奖杯及荣誉证书给王先生。王先生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此事。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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