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保健品过期仍然购买,能否索要十倍赔偿?
2015-08-20 09:43:47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陈自喜
  问:今年已经五十多岁的王大爷是一个比较注重自身调养的老人。半个月前,他来到一家大型购物超市准备购买一些营养品,在查看一品牌蛋白质粉时,王大爷发现这袋蛋白质粉保质期截止到昨天。听电视上说买到这种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以获得十倍赔偿,于是便到收银台结账花了400多元钱买了两大包。请问,王大爷明知是过期保健品仍然购买可以获得十倍赔偿么?

  答:王大爷这种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一些老百姓可能认为“知假买假”不应获得惩罚性赔偿,因为“消费”的本质发生变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在食品药品市场,“知假买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张大妈“知假买假”行为的目的是举报、监督和净化市场秩序,并不存在敲诈勒索,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具体数额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