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养子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2015-09-02 09:52: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屈冬梅
  问:我的邻居周婆婆将3岁的侄子周某收为养子并抚养成人,后双方因关系不和睦解除养母子关系。如今,年过九旬的周婆婆生活不能自理,每月领取的2600多元养老金不足以负担生活费用。周婆婆向前养子周某要求给付赡养费被拒。请问周某该不该尽赡养义务?

                              重庆 李女士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周婆婆与周某的收养关系虽已经法院调解解除,但周某由周婆婆抚养成人,周婆婆已尽到了抚养义务。现周婆婆年事已高确无劳动能力,每月的养老金亦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周某应对缺乏劳动能力、经济困难的周婆婆给付生活费。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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