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公司被骗3000余万 京城八骗子锒铛入狱
2015-09-22 11:16:18 | 来源:重庆五中院 | 作者:陈铜 梁婷
  以低贴现率诱骗承兑汇票贴现,某公司因此被骗3000余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诈骗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周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李志新、兰亦姜、杨洪斌等7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下旬,被告人周兵、李志新、兰亦姜多次共谋在北京成立公司,以低贴现率诱骗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前来贴现,并确定由李志新、兰亦姜负责出资,由周兵负责成立公司、联系票源、联系对诈骗所得的赃款予以转移。

  2014年1月8日,重庆皓峰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他人获知被告人成立的公司能够以5.67‰的贴现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遂于次日携带4张金额共计727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来到北京,联系周兵办理贴现业务。周兵等人通过私自背书转让等方式进行贴现。1月10日至13日,周兵等转款3100万元至皓峰公司指定账户,随后指使他人将骗得的3160万元通过“地下钱庄”汇款转往香港。之后,周兵又提供数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从香港汇入的资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兵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承兑汇票贴现方式,共同骗取皓峰公司钱财共计人民币31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兵、李志新、兰亦姜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洪斌、周乐中在共同诈骗犯罪中分别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建荣、欧华勇、梁学军为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巨额赃款而积极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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