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少华拐卖儿童案
2015-09-22 14:39:00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少华与妻子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生于2011年1月,儿子生于2012年9月。2013年5月,冯少华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由冯少华抚养。2013年10月底,冯少华以24000元的价格将儿子卖给王艳转;2013年11月初,冯少华以16000元的价格将女儿冯梦瑶卖给张艳丽。

  裁判结果

  夏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少华对自己年幼的儿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冯少华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将自己亲生儿女卖与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冯少华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与普通拐卖儿童犯罪的区别在于拐卖的对象是自己的亲生子女。拐卖儿童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以出卖为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而不论其是否获利或者获利多少,都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来定罪处罚。虽然冯少华以遗弃行为辩护,但其出卖子女的特征明显,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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