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未经清算能直接起诉退回合伙投资吗?
2015-09-24 10:17: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丽君 李天全
  问:重庆某公司与何某于2012年1月协议合伙经营无烟煤,公司方出资37万元,由何某出场地并由何某实际操作合伙事务,合伙经营期间1年。双方合伙经营两个月后,双方不再继续经营,何某也外出经商。现在该公司欲直接起诉请求何某退回出资37万元。请问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重庆 陈先生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分配利润。

  那么,该公司及何某应对合伙期间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清算,确定盈亏数额。如果是盈余或者持平,该公司才有可能退还合伙资金。如果是亏损,那么不仅不能收回出资,而且还会将其出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并用于债务清偿。

  因此,该公司如果直接诉请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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