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用刀捅伤同学 父母未尽监护义务需担责
2015-09-28 08:55: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梧州法院 | 作者:祝敏英 祝裕旺
  两初中生因日常琐事起纠纷,一方趁对方在凌晨熟睡的时候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其胸部,导致对方受伤住院。因作为侵权人的父母未尽监护义务,近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金鸡法庭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侵权人朱某文及其父母朱某峰、梁某欣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梁某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万多元。

  原告梁某源与被告朱某文系藤县藤州镇某初中同班同学。2014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朱某文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捅伤了正在熟睡的原告梁某源。原告受伤后先后到藤县人民医院、广西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多元。

  在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朱某文之所以用刀捅伤原告系事出有因,在学校原告梁某源就经常欺负朱某文。在事发的前一天,原告威胁被告朱某文每个星期交纳保护费与提供香烟给原告,朱某文不同意,原告就将朱某文摔倒在地上,并用笔将朱某文画成大花脸。后原告又用剪刀将朱某文新买的牛仔裤割破,并扬言要守在西江桥头不准朱某文回家。被告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伤害原告,原告的威胁性语言及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

  藤县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到非法侵害。公民、法人由于故意或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某文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于凌晨将正在熟睡中的原告捅伤,可以认定原告受伤是被告的故意行为造成,故被告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对被告进行的威胁性语言和行为是事件发生的主要诱因,应减轻被告70%的责任。法院认为双方即使有矛盾,被告应寻求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用刀直接捅伤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某文系未成年人,被告朱某峰、梁某欣作为被告朱某文的法定监护人,对被告朱某文未尽到监护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伤情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梁某源的损伤后遗症未达伤残等级,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等相关诉请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为此,藤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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