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儿子改嫁能否继承前公公遗产?
2015-10-27 09:43:23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严小霞
  问:2003年,我与刘某结婚,生育一子。刘某年迈的父亲由我夫妇及刘某之兄轮流照顾。2006年,刘某因病去世后,我与刘兄仍继续轮流照顾刘父。2010年,我改嫁同村张某后,仍赡养和照料刘父的生活起居。2014年,刘父去世,留下遗产若干。我和儿子有权继承刘父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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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你在丈夫刘某去世后的八年里,代丈夫对其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即使在改嫁后也仍然照顾老人到去世为止,应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有权继承刘父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刘某先于其父去世,刘父去世发生遗产继承时,因没有遗嘱,刘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依法由你儿子代位继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姻,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无论你改嫁与否,你儿子的代位继承权都不能被剥夺。

  因此,你公公遗产的继承应由刘兄、你及你儿子3人共同继承。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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