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独占小区公共收益是否合法?
2015-10-30 14:24: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天全
  问:我是荣昌区拓新地产某小区的业主。我发现小区物管公司将居民楼公共电梯间对外广告出租,并收取广告费;同时,对外来车辆实行停车收费,并将上述费用独占使用,并未通知全体业主及公示收益明细。请问,物管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是否侵犯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荣昌 唐先生

  答:根据《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业主除享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外,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最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因此,对唐先生所述的情形,该小区物管公司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将公共部分的电梯广告收益及公共停车位对外停车的收益明细公布,并应纳入业主共有,不得独占这笔收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