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裁量的控制与监督
2015-11-05 14:41: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章海涛
  【内容提要】行政裁量广泛存在于所有行政行为的领域,它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行政计划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常常使用的方式。但该权力极易被滥用,所以如何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尽可能保证行政裁量权为善,控制和监督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对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进行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极具理论意义和实务价值。

  【关键词】行政裁量 立法控制 行政控制 司法控制

  裁量,即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和处置。而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原则等,依照自己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行政裁量行为,是行政主体被赋予行政裁量权后作出的体现该裁量结果的行为。

  一、行政裁量的利弊分析

  (一)行政裁量之利

  1.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和滞后性,法律的权威性要求其稳定性,其稳定性又带来了它的滞后性。行政管理事务的复杂和多变,同时生活在一定历史环境中的立法者的知识和技能难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无法预见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所有情况,因而其制定出来的法律一般难免滞后或者脱离现实。而行政裁量作为确保政府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和弥补立法不足的重要方式,就得以合理存在并不断扩大。

  2.利于追求个案公平正义。行政裁量的授予是立法机关弥补法律规范的形式正义对个案特殊事实回应不足的对策。行政机关通过行使行政裁量权,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考虑和对待,使法律上的普遍正义能通过行政裁量转化为个别的现实的正义,及时化解纠纷,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为以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3.利于弥补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为法律的载体和表现形式的法律概念本该是确定的。但由于语言表达自身的局限性,使得某些概念并不能确切无疑地表述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规范自身往往难以避免使用不确定的概念,因而使其内容具有了不确定性。有必要允许执法者在探求立法者原意的基础上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出合理的扩张解释或限制解释。

  4.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我国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关系相当复杂,这就要求行政机关随时随地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因此,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赋予行政主体以裁量权,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行政的能动性,而且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它通过增加行政行为的灵活性和应变力,使问题可以得到符合客观实际的解决,以满足行政活动的实际需要。

  (二)行政裁量之弊及其原因分析

  1.同事异罚。由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完全凭借行政执法人员个人的判断、认识和经验,而行政人员的素质不同,导致认识能力、水平存在不同的层次,因而可能出现对同一事实做出不同判断、处理的情况,即“同事异罚”的情况。

  2.滥用解释权或判断权。由于行政裁量权往往产生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很可能滥用解释权或判断权,使做出的解释或判断背离法律的解释和目的。

  3.蜕变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打击报复的工具。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中有了自己的利益,或出于歧视和偏袒,行政裁量权就可能成为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的工具,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

  正是由于行政裁量存在以上的这些消极影响,鉴于行政裁量滥用的极大危害,为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裁量的积极影响,避免消极影响,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控制和监督。

  三、我国行政裁量控制及监督的制度设计

  立足本国实际情况,针对行政裁量之弊及产生的原因,笔者对我国行政裁量的控制及监督做出如下制度设计: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2.缩小行政裁量的范围

  在立法实践中,首先要把握的是立法机关在授予裁量权时要适当,必须慎之又慎,应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授予裁量权,哪些情况下不应当授予裁量权。简而言之,立法宜粗不宜细的时代己经成为历史,从立法上缩小行政自由裁量范围的努力,在技术上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实现。

  3.加强行政程序立法

  在具有宽泛的行政裁量权的情况下,越需要严格的行政程序加以控制,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将法律规范所设定的适当程序适用于行政裁量之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制定出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多数国家都拥有统一规范的行政程序法典或各种单行的行政程序法。我国也应借鉴国外行政程序立法经验,通过严格明确的行政程序法规定来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运用。

  4.建立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采用严格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范,明确奖惩标准和有关程序,可以使行政权的享有者和实施者不敢滥用裁量权,而有助于促进其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裁量权。其本质是变职权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现了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

  5.在司法审查中引进判例制

  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国的行政法却是由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这的确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行政判例的编纂可由最高院来进行,选择判例的重点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案件。我国的司法解释制度倒与判例制有几分相似,都是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一定的经验,使之制度化并赋予其约束力来指导法院的审判工作。但判例制更具体,更细化,更有利于法院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同时,行政机关通过对行政判例的学习研究,也会增强其对行政裁量权自我约束的自觉性。

  在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框架己初步形成,行政裁量权给现代行政管理带来了便利,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东西。但是如果处理不当,它将直接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法治的刽子手,因此,我们必须给予它以高度的重视。要加强对这项“权力”的控制,就有必要通过法律的综合作用来使它以一种良好的方式运转,从而更加有效地防止裁量权的滥用。

  参考文献

  1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3寨利男:《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控制》,《贵州法学》2005年第10期。

  4欧建华:《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监督的构想》,《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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