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新常态对立案登记的挑战与应对
2015-11-27 14:55: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无锡崇安法院 | 作者:潘峰 陆杰 胡君
  以“速度变化、结构升级、动力更替”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已经成为了经济运行新周期的关键词,并以此折射出政府宏观经济的未来选择。法院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三个方面的转变必然涉及到各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新变化。过去经济高速发展掩盖的一些矛盾和风险逐渐显现。各类不稳定因素相互交织导致社会矛盾愈发尖锐化,比如劳资纠纷、债务纠纷大量增加,进入司法途径的案件也不断增加。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掀起了司法改革的大幕,作为全省立案登记制试点单位之一,我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试点为契机,积极应对法院服务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挑战和新任务。

  一、经济新常态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情况

  2014年年底,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立案登记制试点单位以来,立案庭坚持问题导向,在集思广益、精心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开展立案登记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立案登记制试点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确定了开展立案登记工作的具体流程,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5年上半年诉讼服务中心累计接待各类来访人员约3000人次,立案窗口共受理各类案件3761件。其中刑事案件188件,民商事案件2194件,执行案件1167件,行政案件184件,其他案件28件。虽然案件受理总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总体下降了6%,但是立案流程更为规范有序。

  崇安区人民法院地处无锡市中心城区,银行金融机构较多,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我院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处于持续高位,2015年上半年仅金融借款纠纷案件总计471件,民间借贷案件总计263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43.1%。随着无锡金融机构清收信用卡坏账工作进度的不断加快,已经有多家银行向我院提出批量处理信用卡纠纷的立案需求,仅一家银行的立案需求量就高达3000余件。另外随着电信业务的迅猛发展,电信用户欠费问题日益突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批量立案需求也逐步增加。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呈现下行态势,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和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也呈多发态势,有的已经发展为群体性事件并由政府进行协调处理,这些纠纷涉及成百上千业主的利益问题,风险等级较高。与此同时,集中于崇安区法院辖区商业繁华地带的涉产权式商铺商业综合体也面临发展困境,此类商业综合体常涉及餐饮、百货、家居、建材、电子多个行业,这种新型投资产品引起的纠纷近几年来已呈爆发态势。2015年上半年涉房产纠纷案件就已经达到了179件,比去年同期上涨251%。

  2015年上半年崇安法院新收的行政案件总计184件。自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仅5月崇安法院新收的行政案件就高达122件,占上半年行政案件受理总数的59.7%,5月案件受理数量同比上升713%,增幅明显。

  二、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

  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更不是天生相对完善的,都会有利有弊。立案登记制度是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它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它的实施必然会对传统的立案模式产生巨大影响,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全新挑战不胜枚举。

  1、“宽进口”与有限司法力量的矛盾更加突出

  在原立案审查制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群众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就已凸显。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最高院又配套出台了《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基层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的提高到一亿元,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

  2、虚假诉讼、无理缠诉、滥诉问题较为明显

  少数当事人,特别是信访老户等,曲解立案登记制度,就同一类行为提起多起诉讼,增加了立案工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以当事人诸某为例,其针对公安局派出所不出警、民警着装不规范等问题起诉至崇安法院,每有一次上述情况就起诉一次,至今为止已累计收到诸某诉状20余份,其中15件已立案。

  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在工作人员进行释明告知后仍不听劝导、固执己见,拒绝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坚持要求立案的现象也时常发生。如当事人蒋某其因不满2003-2006年间系列案件的已生效判决,现对同一事实针对不同阶段将一个案件拆分为多个案件起诉至我院,经法律释明和要求其补正后,其诉状部分诉讼请求内容仍不明确,大部分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诉状中还充斥着人身攻击言辞不愿意更改。

  3、立案登记窗口工作大量增加

  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不仅仅是立案接待量有所增加,并且每个案件窗口接待的时间都有所延长。这一方面是因为接收材料、材料扫瞄、案件信息录入等工作现在均要在窗口现场完成。另一方面,由于很多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存在误区,导致窗口工作人员的答疑解惑工作量大幅增加。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有些单位或行政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草率地为相对人“出谋划策”,告知当事人走法律程序,将行政相对人推至法院,当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该类纠纷不属法院管辖时,很多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工作人员需要反复解释,释明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例如一名当事人连被告的姓名都不知道却执意要求法院立案,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在这名当事人身上花了整个上午的时间进行解释。

  4、群体性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我院受理的涉产权式商铺群体性纠纷大幅增长。以嘉饰茂生活广场为例,该商业综合体业主有1700余人,有共同利益的人很多,潜在的诉讼数量庞大,涉及的利益诉求也复杂多样,大量业主或承租户多次抱团至区、市、省三级政府信访,且呈逐步扩大和激化趋势。该群体纠纷矛盾尖锐,社会影响极大。2015年3月末,113户小业主起诉无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要求撤销已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110户小业主起诉无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要求信息公开。经了解,后续还有大批量的嘉饰茂小业主准备提起诉讼。这两起群体性诉讼本身并不能真正解决业主方的实质要求,业主方诉讼目的仍在于给法院施压,进而给政府施压,迫使有关方出面解决问题。

  群体性劳资纠纷问题凸显,起诉当事人大多无起诉常识造成立案窗口排队时间长。少数企业或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法律风险意识不强、用工手续不规范,未依照法律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一旦遭遇经济形势下滑企业战略调整时常伴随着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爆发。2015年上半年新收案件中涉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共计7批64件,同比增长433%。2015年就有60多壹佰新交电员工前来法院办理追索劳动报酬的立案手续,由于这些员工并没有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在没有基本诉讼常识的情况下,需要窗口工作人员逐条逐步地指导填写起诉状,备齐起诉材料,这一指导过程长达40分钟之久。原来正常立案只需要10分钟即可办理完毕,但该批当事人花了整整一个下午才匆忙办完了立案登记的全部手续。

  三、立案登记新挑战的应对措施

  目前崇安法院立案登记制运行总体态势比较平稳,针对上述挑战也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但目前仅局限在以下几类:

  (一)完善导诉服务合理分流窗口工作量

  自2014年年底我庭诉讼服务中心既已开展了导诉服务,安排专职导诉员为来访人员提供诉讼引导服务。2015年上半年,我庭不断充实导诉服务工作内容,导诉员共计发放立案号牌2733张,转交材料1048件次,联系约见法官1298人次,提供案件查询服务902件次,此外还开展简单的诉讼指导工作,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指南和各种类型的格式文本,在导诉员指引下工作人员上半年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共计756人次。

  (二)开展多样化立案登记制法律宣传工作

  一方面,立案庭利用天平苑法制宣传阵地,做好法律进社区的基础工作,向社区百姓解答好立案登记常见问题,让百姓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内涵与实质。另一方面,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醒目位置开展诉讼服务宣传,制作了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若干问题解答、12368服务热线指南、网上立案和自助立案操作流程等宣传展板,图文并茂地向当事人普及立案登记制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流程,同时还大力宣传我院微博、微信的公众号,引导当事人利用上述公众号获取便利的网上诉讼服务。

  (三)开展诚信诉讼告知和承诺工作

  为了有效制约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崇安法院要求公民本人起诉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要提供委托书和单位出庭函,委托公民代理的则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近亲属关系材料、工作关系材料、社区推荐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核对起诉人、代理人身份后,发放法院规制虚假诉讼的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具有诚信诉讼的义务以及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并要求当事人在立案登记时必须填写我院制作的诚信诉讼承诺书。如果当事人违反承诺,人民法院就要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

  面对骤然上升的工作量以及压力,需要法院以更大的魄力和勇气迎接各种新挑战。在这些纠纷中,也可能涉及到更为重大的社会利益,需要法院以更大的智慧去处理和消解,现提出以下工作设想希望能够对应对上述挑战有所益处:

  (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科学掌控立案节奏,缓解涌入法院案件井喷、短时间激增的情况。现阶段可以设置一定合理的诉前协调门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增派人民调解员进驻法院机关及派出法庭,使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前。让老百姓从中选择最简洁、最便利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尤其注重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的普及和推广。大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在矛盾化解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并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有针对性地开展委托调解,妥善化解纠纷。与此同时,根据审判进度合理设置立案饱和度指标,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批量案件科学地有节奏地立案,保证审判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进地推进。

  (二)健全虚假诉讼、滥诉缠诉惩戒制度。明确缠诉、滥诉界定标准,建立法院主导的恶意诉讼处罚措施和诉讼相对人提起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机制,构建针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的警示、发现、惩处、赔付机制。加大信息化建设及应用力度,做到在录入立案信息的同时,能自动检索出在同一地区相同的当事人、起诉案由及相应的裁判文书,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建立“不良案件信息库”,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等手段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立案登记的当事人,予以公开曝光,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

  (三)立案登记阶段引入听证程序。例如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条件中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时效等等问题具有复杂性,有时很难通过对当事人起诉状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就能够辨别清楚。没有完全搞清楚相关问题就草率地裁定不予受理,违反人民法院裁判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基本要求。因此建议在立案登记阶段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引入听证程序,由案件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进行。听证由法官主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共同参与,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作出处理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举证、申辩的权利。当然适用听证制度要兼顾效率与效益原则。如果一律适用听证程序,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反而会损害公共利益,也损害当事人利益,成为听证制度良性循环的巨大障碍,达不到听证的真正目的。

  (四)注重群体性案件解纷策略。需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立案指导,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由于大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所提诉讼请求五花八门,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法律援助人员在立案登记阶段时向当事人充分说明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状瑕疵,避免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对法院产生误解和对立。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情绪安抚,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由法律援助人员协助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当事人各项诉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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