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电捕长江鱼3.31公斤为何被判刑?
2016-01-04 09:42: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曹鹃
  问:2015年2月7日,重庆市民赵某某、赖某某电话相约去长江捕鱼,赵某某在家准备了电瓶、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晚上11点多,两人来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附近长江边开始电捕鱼。次日零时10分左右,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海事处趸船的长江边将两人抓获,当场查获并扣押电瓶、升压器、长杆电舀、水裤等作案工具及电捕所得的鲫鱼72尾,白参鱼24尾,共重3.31公斤。后赵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赖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请问,电捕长江鱼3.31公斤为何被判刑?

                            重庆 龚先生

  答:禁渔期、禁渔区电捕鱼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是长江禁渔期,重庆市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赵某某、赖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或者多次进行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或者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等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密眼网等禁用的工具或者电鱼、毒鱼等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将会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所以无论捕捞数量大小,将触犯刑法受到严惩。

  保护水产资源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法律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属强制性禁止规定,贪图长江鱼口味好搞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会受到道德谴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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