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有效吗?
2016-01-15 10:1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问:我最怕的就是每年回家过春节,父母都逼着我带个对象回去,为此,我想租个女友回家过春节,让父母也好高兴。不久前,我在网上认识一名同城打工的女孩,她说她今年不回家。于是我就把实情告诉了她,她说自己可临时出租,客串我的女友跟我回家过年。我们之间约定:男方租女方回家过年,时间7天,每天1000元;女方必须配合男方进行一些拉手、亲吻之类的动作;男方父母和亲友给的礼金和礼品,女方必须如数还给男方;签订协议后,男方先支付女方3000元,余下的4000元,待完成任务后,男方再支付给女方;如女方违约,男方有权拒付余款。

  签订协议后,我当即付给了对方3000元。交付定金后,我觉得还是不该欺骗父母,现在我想解除我和女孩的约定,要回这笔钱,请问:我和对方签订的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合同效力如何?我是否可以要回先行支付的3000元?

                                 大庆 孙先生

  答:该租女友回家过年协议不是租赁合同,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也就是说,租金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物,而租女友协议中的标的是人身,基于人身的“租赁”而签署的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

  另外,租女友回家过年的协议,其标的是人身,这种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第4条,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还没有到过年的时候,她也没有因合同无效受到具体的损失,因此不存在你向对方赔偿的问题。因合同无效,对方应予以退回你先行支付的3000元,如果经协商仍不退回这3000元,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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