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炸伤左眼致八级伤残,生产企业担责吗?
2016-02-15 14:58: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郝绍彬 唐诗 熊怀丽
  问:春节期间,家住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的李老汉在镇上买了4圆电光中炮,回到家后,李老汉在家院坝燃放该鞭炮,因火炮渣滓飞溅,将在燃放点约7米处围观的李先生左眼炸伤。经鉴定,李先生左眼为八级伤残。请问,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对此事故担责吗?

                               重庆 刘女士

  答: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案中,虽然鞭炮上注明观看者应在20米以外,但国家相关标准明确规定,鞭炮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财产不应受到伤害。李先生在位于燃放爆竹7-10米之间观看,已达到其5米的距离要求仍然受伤,说明该爆竹明显存在质量缺陷,生产者应承担责任。

  李老汉作为该爆竹的实际燃放者,应注意爆竹燃放的地点位置、安全距离、同时有保障他人不受爆竹侵害的义务,而被告李老汉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注意义务,导致李先生受伤,存在过错,故也应对原告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观看烟花爆竹类易燃易爆物品燃放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

  法官提醒,燃放烟花爆竹应注意安全使用。购买烟花爆竹时要到正规的销售点去购买,购买时应检查该类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厂家、注意事项等,并保留好购买时的凭证,确保正当维权保留有足够证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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