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茶叶过期仍然购买,能否向超市索赔偿?
2016-02-25 15:43:45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邓俊明
  问:我到外地旅游,想带点茶叶回家给亲朋好友。到某特产超市购买了一些茶叶,后结完账才发现超市卖的茶叶实际已经过期。刚走出超市大门,我就扭头回去要求超市予以退货并赔偿损失。但超市服务员和负责人不予赔偿,只肯退货。超市负责人认为,既然明知茶叶过期仍采购是恶意敲诈行为,他们辩解称是没有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导致本已过期的茶叶未下架。请问,超市的这种解释和说法合理么?我能够因此获得赔偿?

  答:你好,超市的辩解是不合理的,其不予赔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你可以就此获得采购茶叶金额的三倍赔偿。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退一步讲,你确实属于知假买假,商家仍然需要赔偿,而不得以消费者明知作为抗辩事由。因此,你有权获得超市的相应赔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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