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毓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6-04-29 14:18:39 | 来源:广东高院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5日,许毓民承建某市新风市场建筑项目,2014年11月8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至当月底,拖欠49名工人工资共338775元人民币,之后逃匿到贵州。2015年春节临近,工人张金华等人向广东省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该局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未果,致使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回家过年。2015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湖南省贞丰县抓获许毓民。

  2015年12月17日,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许毓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数额较大。被告人许毓民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工人工资的包工头,明知未支付完毕工人工资而离开河源,且将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属逃匿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49名工人春节期间被拖欠工资33万余元,属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明知故犯,主观恶性大,且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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