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间私密照 岂是想发就能发?
2016-05-10 10:1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艳艳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拍照变得容易,有些情侣会拍摄些不适合对外发布的私密照片,不少纠纷和麻烦就因这些不雅照引发。通过梳理近年的案例,私密照的不当流出给当事人造成极大困扰,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私密照牟取非法利益。情侣间拍摄的私密照,是可以随便发布到网络的吗?当事者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构成“侮辱罪”?不雅照的另一当事人可以怎样维权?

  【案件回顾】

  发现同居男友已婚且生娃  提分手惹怒男友致“不雅照”疯传

  妙龄女子小莉与男友小宇同居一年后发现男友早已结婚还生有孩子,向小宇提出分手后竟被他以各种方式威胁,发现同居期间被拍摄的“不雅照”在网上疯传,小莉精神抑郁。最终,小莉以小宇构成侮辱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判决认为小宇构成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21岁的小莉向法院提起自诉称,2013年6月,她和比她大两岁的男孩小宇经人介绍相识,小宇当时称自己是单身,后来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随着两人感情不断升温,2013年10月两人开始同居。让小莉万万没想到的是,在同居期间,小莉发现小宇不仅已结婚且还有孩子。小莉感到自己受欺骗,气愤不已,于是提出分手,但小宇却坚决不同意。小莉坚持要分手,性格暴躁的小宇被惹怒了,竟然动手殴打小莉,还多次发短信辱骂小莉,有好几次甚至将小莉关在两人的出租房内,不让小莉外出。

  小宇的所作所为让小莉彻底失望,更加坚定了与小宇分手的决心。最后,小宇竟然拿出了两人同居期间给小莉拍摄的“不雅照”威胁小莉,称若小莉坚持分手,将把小莉的“不雅照”上传散布到网上。

  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小莉从某贴吧上查看到小宇发布的带有小莉姓名、职业及身份信息的照片。小莉因此感受到巨大的精神压力,并最终发展成精神抑郁。小莉拿着医院的精神诊断证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惩处小宇。

  法庭上,小宇的辩护人认为小宇虽然实施了侮辱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莉和小宇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相识后在一起共同居住,同居期间小宇对小莉拍摄了不雅照。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小宇采用对小莉发侮辱短信、在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散发其拍摄的小莉的照片等方式进行侮辱。小宇的行为严重影响小莉生活,经医院诊断,小莉被诊断为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小宇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鉴于小宇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小宇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法律规定,在网络上侮辱他人等同于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构成法律规定的“公然侮辱”这一犯罪构成。但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本案中,小宇在网络发布小莉的不雅照并附带了小莉的真实姓名、职业等,给小莉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导致小莉抑郁,符合情节严重。所以,综合其他情节,小宇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此外,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需要受害人向法院告诉,法院才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检察院和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中的小宇并非出于侮辱小莉的原因而上传照片,将不构成侮辱罪。因为侮辱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不过,在此种情况下,即便不构成犯罪,如果小莉有证据证明小宇的行为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或者名誉,小莉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宇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在近年的案例中,出现了一些涉及不雅照的其他类型案例。据报道,23岁年轻女孩曹某因听信男子魏某许诺的高额报酬,在酒店被拍下不雅视频和照片,结果反被魏某敲诈。魏某威胁称如果曹女士不给钱,就把曹女士得照片卖到网站。曹女士最终忍无可忍报警。海淀法院一审判处魏某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结合这些案例,法官建议谨慎对待私密照,否则稍不留意埋祸患。个人勿拍摄不雅私密照,谨慎保管此类照片,如果被他人要挟,及时报警,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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