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遇事故全家受伤 法院维权五5人获赔10余万
2016-07-14 10:52: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星子法院 | 作者:刘鹏
  因农村地区公共交通较为落后,价格便宜又功能强大的摩托车成为农村居民十分喜爱的交通工具,尽管法律法规对摩托车超载予以明令禁止,但郑某却心存侥幸,用一辆摩托车搭载全家五口赶夜路,不料途中发生事故,致使五人全部受伤。近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后调解方式,为郑某全家争得赔偿款十万余元。

  郑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及三个小孩赶夜路,不料途中与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郑某一家五口全部不同程度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与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先后三次共在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3天,花费医疗费114528.52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而郑某妻子及三个小孩均为轻微擦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医疗费六万余元,对郑某一家的其他损失,双方协商无果,郑某等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因驾驶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被告黄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郑某进行赔偿,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赔偿部分,因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为黄某、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可确定原、被告间按5:5承担各自责任为宜,而黄某所驾驶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遂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给郑某一家五口赔偿款近十一万元。在法院做出判决后,因保险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而郑某为减少诉讼期限,早日获得赔偿款,主动找到承办法官,希望法院组织其与保险公司协商,案件承办法官遂启动诉后调解机制,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郑某同意保险公司在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基础上减少赔偿款八千元,保险公司对此表示同意遂撤回上诉并将赔偿款汇入法院标的款账户,郑某及妻子也于近日领取了其应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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