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驾驶员强奸醉酒女乘客获刑一年半
2016-07-14 11:17: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郝绍彬 谭鸿科 屈冬梅
  网约车驾驶员趁女性乘客醉酒不知反抗之机,在酒店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实施奸淫构成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系重庆一网络平台注册的网约车驾驶员。2015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通过手机软件接到一笔服务订单,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酒吧附近,驾车送醉酒的被害人程某回渝中区肖家湾住处。

  同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趁程某醉酒严重、不知反抗之机,在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某酒店房间脱掉程某衣服,与程某发生了性关系。

  同年8月3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7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利用妇女醉酒不知反抗之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秦某系自首,又系初犯,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认为其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查明并确认上述犯罪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上诉人没有对被害人采取明显的暴力手段,但其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醉酒后不清醒、不知反抗之机而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上诉人作为提供社会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对服务对象实施强奸,社会影响恶劣,不适宜判处缓刑。

  据此,重庆五中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网络约车需把安全作为标配

  近年来,网络约车席卷全国各大城市,人们在享受实惠和便捷的同时,网络约车的低门槛、低责任等问题逐渐显现,网络约车的安全问题尤其不容忽视。

  为确保网络约车的安全出行,法官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出台针对网约车的统一管理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的资质、责任等要求,在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管理的同时,还应严格驾驶员和车辆的从业门槛和资质审核,适时对网约车驾驶员、车辆信息,服务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问题人员和车辆应及时整改。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业务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杜绝网约车一经注册成功就无人监管的乱象。

  法官提醒,网络约车的乘客也要注意增强自身安全保护意识。当乘坐网约车时应及时将司机信息和车辆号码发送给家人或朋友,乘车过程中随时注意行车路线变化,发现路线不对时应及时求救。同时,还应尽量避免夜晚独自打车或跟陌生人拼车。若遭遇不法侵害,务必保持冷静,寻找有利时机向路人或公安机关求助。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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