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不还当“老赖” 拒不执行被判刑二年
2016-07-25 14:41: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宜春袁州法院 | 作者:刘万春 罗珊珊
  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宋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宋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刘某与宋某双方一致确认截止到2013年11月23日,宋某欠刘某转让债权本息合计3830000元,已还至陈某某470000元,尚欠刘某3360000元,由宋某于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1300000元,余款1360000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并自2013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利息按照本金280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人宋某一直未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刘某多次催收,被告人宋某都敷衍应付。

  2014年2月,自诉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4月18日法院向被告人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宋某承诺在2014年6月底之前付200万给自诉人刘某,剩余欠款在2014年8月底之前付清,如未按期履行,自愿承担司法拘留、罚款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责任。之后被告人宋某既没有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也未还自诉人刘某分文欠款。期间,被告人宋某个人银行账号有多次金额上万元的进账记录,共计数额上百万余元,均未向自诉人刘某偿还分文,挪作其他用途。

  自诉人刘某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妨害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给自诉人刘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宋某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认为该调解书不合法,辩称法院查封了其资产及其妻子名下的房子,冻结了其资金,才导致其未还款,其自认为已经算履行了义务,应该无罪。经查,首先,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宋某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自诉人刘某和被告人宋某,被告人宋某从接收调解书到法院执行阶段一直未对该民事调解书提出任何异议,并多次承诺会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封或冻结到被告人宋某的任何财产;最后,被告人宋某银行账户多次有金额上万元的进账记录,共计数额上百万余元,均未向自诉人刘某偿还分文,挪作其他用途。故被告人宋某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上述辩解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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