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制定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样式规范
2016-08-19 09:02:32 | 来源:辽宁高院 | 作者:孙阳
  当前,“案多人少”是人民法院普遍面临的突出矛盾。2016年上半年,沈阳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15.7%。为有效缓解人案矛盾,推动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相互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以较少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沈阳中院在今年3月成立了专项课题组,在借鉴北京、浙江、广东等地法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制定“表格式”裁判文书等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样式规范指引》,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建设。

  《规范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分别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六种类型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表格式设计,并先后通过了各审判业务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多次研究和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的专题讨论,征求了基层法院、专家学者、律师协会等各方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旨在通过规范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简案简写”,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体系建设,促进提高审判效率,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规范指引》突破了以往传统裁判文书模式,针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囿于固定写作样式、拖沓冗长,“法官写得辛苦,当事人读不明白”的弊端,运用简单明了的表格式列举、填充等方法载明当事人诉辩主张、法院查明事实、裁判依据和主文,体现个案诉讼繁简差异。《规范指引》明确了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适用范围和要求,主要适用于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对于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亦采用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但当事人对适用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经法院采纳的、裁判结果为发回重审或重大改判的除外。同时,《规范指引》特别强调了对表格式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适用,可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类型、特点选择适用,不作强制要求。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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