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界毁坏400余株树苗 栽树人起诉获赔865元
2016-08-25 09:46: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法院 | 作者:易炎峰 黄强
  为划清山林界限,毁坏了他人栽种的400多株杉树幼苗,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孙昱赔偿原告赵仕斌经济损失865元。

  2015年4月,被告孙昱为划清本组田地与隔壁村1组山场的界线,将原告栽种在山场上的465株杉树幼苗毁坏。后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作出德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后经双方协商及乡政府出面调解,仍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昱私自毁坏原告赵仕斌栽种的465株杉木幼苗,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购买465株杉树幼苗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经德安县森林公安局森林案件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原告被毁坏的465株杉树幼苗价值为162元整。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一次购买树苗费用及栽种树苗误工损失,但鉴于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同意按市场价格每株1元赔偿原告购买树苗及栽种误工两项损失,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赔偿465株杉树幼苗一年内的成长损失,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对其损失金额予以证实;而被告在庭审中对该项损失表示认可,提出具体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认定,因双方协商未成,本院依法酌定为4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第二次购买树苗费用、雇请挖机费用及其他误工费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合理损失为第一次购买树苗及栽种树苗误工损失465元+杉树幼苗一年内的成长损失400元=865元。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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