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指导 提升工作质效
新疆动态管理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
2016-09-18 07:3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下发通知,向全区法院公布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动态管理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提升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质效,更好地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推进企业深化改革。

  新疆高院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业管理,完善统一业务操作指引,提升企业破产工作质效。9月初该院审核参与破产案件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初步审定符合入册条件的22家律师事务所、4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6名个人。根据是否办理过企业破产案件、执业业绩以及专业水准,确定了分级资质。确定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可在全区范围内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乙级资质的机构仅限在本辖区担任破产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企业破产案件,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以及小微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具有乙级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担任管理人。

  根据破产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业绩和水平,新疆高院引入淘汰、增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此次审定的中介机构管理人和个人管理人,新疆高院经公示程序向社会公告并将名册下发全区法院。要求各级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从不同级别、资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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