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冒牌食物可否要求十倍赔偿?
2016-10-26 09:28: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娜 阳瑜
  问:我在长沙出差时逛到一家商店在卖某品牌的臭豆腐,买了些想带回去送人。后来,我发现这些臭豆腐并非是湖南某著名臭豆腐公司生产。我找到商家,商家说其销售的臭豆腐并非通过正常的渠道从某臭豆腐公司进的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进的货。我与商店多次交涉要求退货,商店都予以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商家支付十倍赔偿金吗?           

                                广西 范女士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您买到臭豆腐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则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退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如果商家明知其销售的某品牌的臭豆腐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您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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