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烟火爆竹炸伤小孩 批发零售商均担责
2016-11-02 10:14:12 | 来源:江西法院 | 作者:赵俊 廖波
  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陈某诉被告某批发部、被告某销售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成功调解,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16年10月1日正值国庆期间,在外打工回家的陈某给自己七岁儿子一元钱,让他去外面玩耍,不要影响自己打牌。结果小孩拿着父亲给的一元钱,到某销售部购买了手持烟花一个。在燃放的过程中,发生炸管,将小孩两个手指炸去部分。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要求烟花批发部和销售部提供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和地址。被告表示,其所有的烟火爆竹都是销售商送货上门的,产品上的具体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都是假的。法官认为该起案件可能涉及到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于是将相关情况即时的通报给了工商机关。工商机关依法对上述涉案的假冒伪劣产品进行了查封和暂扣。

  案件审理期间,两被告均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和自己销售产品的问题没有异议,但均表示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承担15万元的赔偿。承办法官得知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尊重亲友的意见的信息后,主动联系他们的亲戚朋友,向他们阐述事情的经过,然后提出调解建议,让他们充分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相互让步和谅解。经过不懈地努力,最终批发部赔偿原告6万元,销售部赔偿原告7万元,共计赔偿原告13万元,案件成功调解。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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