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权?
2016-11-09 14:12:26 | 来源:江西法院网 | 作者:赵俊 廖波
  问:我和李某于2009年在法院协议离婚,调解书中写明结婚儿子归李某抚养成年,并自愿独自承担抚养费,我不承担任何抚养费。2015年3月,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我是否要承担抚养费,我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答:你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本案中虽然父母双方约定抚养费的承担。但如果子女在生活发生重大变故时,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本案中,李某被告拘留,对小孩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你可以到法院请求变成抚养权,法院会结合相关的证据和询问被扶养人的意见后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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