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办理业务被流浪狗咬伤,该向谁索赔?
2016-11-23 09:48:03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李春雨
  问:一天下午,我到某银行办理业务。一只狗偷偷地钻进了营业厅,悄无声息地趴在了我的脚边,但我没注意到。这时,坐在我旁的一个小伙子想逗这只狗,便狠踩了狗的尾巴。没想到正在安睡的狗惊醒后,回头就是一口,恰恰咬在了我的腿上。那天在银行的小伙子已经不见踪影,我找银行交涉,银行辩称自己没有责任,后经几番打听,我才得知那只狗是流浪狗。请问,自己要认倒霉吗?我可以向谁索赔?

  答:首先,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幸的是,你无处寻找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其次,你也可以要求狗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2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本事件中的小狗确系被人遗弃,要找到遗弃的动物的原所有人具有一定难度。

  再次,你也可追究在银行的小伙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可见,那个小伙子故意逗弄小狗的行为使得你受损,他应为此承担责任。你可以通过调取银行录像的方式查找小伙子的踪迹,再追索赔偿。

  最后,你还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流浪狗进入银行营业厅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未加以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主要责任在那个小伙子,但银行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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