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医生的出院建议,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的医疗费用由谁负责?
2016-12-05 09:5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建桥
  问:我与黄某在今年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黄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医生建议黄某可以出院,黄某却因与我相关的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而将住院时间延长一个多月不肯出院,期间未作任何治疗。请问:关于黄某延长住院这段时间所产生住院费等相关费用是否需要我来承担?

                              广西 王某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可知,黄某遭受交通事故后的一切合理的赔偿要求都应由你来承担。

  关于黄某医疗费用如何确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黄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出具的出院建议书及病历来确定。至于黄某自己拒绝医生的出院的建议,延长住院时间增加的医疗费用则属于黄某自行扩大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付范围,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