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出台意见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
2016-12-27 19:3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法院 | 作者:张满洋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的实施意见》,《意见》共20条,从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依法履职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机制开展特色审判、建章立制规范环资审判、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六个方面对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做了规定,全力保障江西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建设。

  《意见》指出,要以“绿色化、专业化、科学化”为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大力开展创新性、法治性、修复性、预防性、导向性环境资源司法,从惩治生态环境犯罪拓展到修复青山绿水、从事后打击到事前预防、从局部保护到全面覆盖,“三位一体”锻造环境资源司法江西模式,构建环境资源司法辐射广、覆盖全、效果实的“立体防护网”,打造全国一流的“司法护航环境资源,助力江西绿色崛起”的品牌,为江西绿色崛起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意见》强调,要全面打造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样板案”,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惩治与预防的原则、坚持以修复为导向,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责令被告人恢复生态、填补生态功能损失;办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裁判的重要因素,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关系;办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坚持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要加大环境资源案件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跟踪、回访机制,确保“判决一件、执行一件”,切实保障环境资源案件执行的强制性、及时性、实效性、导向性。

  《意见》要求,要畅通环境公益诉讼渠道,全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进程,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符合公益诉讼条件,但没有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可以主动协调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提起公益诉讼;要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主观恶性大、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当判决加害人承担较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要发挥保全、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总结环境资源案件“禁止令”“保护令”“支付令”,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要建立替代性修复制度和异地修复机制,探索从森林延伸到大气、水流、土地、矿产资源等领域的 “生态复绿管护”“增殖放流”等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方式,大力开展“补种复绿”公益林基地、社区矫正服务基地、普法教育基地建设,推进“林木补种监管令”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资源专家以陪审员、特约调解员、公众代表等身份参与案件审理,组建生态文明司法服务志愿者队伍、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宣传信息队伍、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联合会和环境资源保护巡回法庭;要推进“联动性环境资源司法”制度建设,由地方政府或政法委牵头,凡享有环境执法权的行政部门与公检法系统,并联合银行、电力、自来水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衔接互动机制,建立联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与共享制度,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制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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