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诉讼“主客场”
——江苏南京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一周年工作纪实
2017-05-18 09:15: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兴武 吴建坦 王瑾
  江苏省无锡市市民绍某对市住建局作出的拆迁许可延期行为不认可,同时对省住建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一气之下将两级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诉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按规定,他诉讼地既可在所在地法院,也可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他说:“我舍近求远,为的是审判不受权力的干扰!”2016年以来,类似这样变化“主客场”的诉讼,南京铁法共受理了48起。

  活化梗阻,让“民告官”更顺畅

  2016年底,南京太恒建筑公司负责人董寿耕给南京铁法写来感谢信,表达他对法院充分保护其诉权的感激。

  该案是董寿耕诉南京国土局雨花台分局信息不公开案。当他在法院立案时,因材料不全未被通过。没有想到的是,第三天,他收到了南京铁法寄来的补正通知书,明明白白告诉他需要补齐的材料。

  “相对于政府机关,单个公民在行政案件中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此类案件最大的梗阻是受理问题。”该院院长李彬说,“让行政权力真正在法律的制约下依法行使,关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

  “无论最终是否立案,法院均要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理由,不允许不立不裁或选择性立案。”该院副院长潘伟说。

  自2016年4月1日起,南京法院实施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审理全市一审行政案件。一年来,南京铁法共受理案件2273件,其中立案1872件,裁定不予立案401件,没有一件因立案受理而引发投诉。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审判区与行政区分离,打破了诉讼的“主客场”,使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既变化又深化。

  朱某向某街道办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未果,诉至法院。该街道办无正当理由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该街道办败诉。

  南京市人社局领导是行政案件诉讼出庭率最高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我们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如何应诉、如何提高执法水平上来。”人社局法规处处长李大林如是说。

  一年来,南京铁法共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109件,占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数的26%,行政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比集中管辖前高出9.1%,仅有2件案件被上级法院改判。

  审判引领,使行政执法更规范

  “对行政相对人的履责申请逾期处理、作出行政处罚前不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送达程序违法等,这些重实体、轻程序导致败诉的案件占行政案件败诉率的13.8%。”潘伟说。

  南京铁法为此制定了拆迁行为规范,通过讲课、开现场会等形式,普及相关法规,规范拆迁行为,减少了因程序违法导致的诉讼。

  “集中管辖前,不同区县的行政机关对同一问题处理不统一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不一也让行政机关无所适从。”南京市城管局负责人坦言。

  类似的不统一,在行政执法其他方面也有体现。南京铁法以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推动行政执法尺度的统一。

  集中管辖不会自然带来统一。南京铁法改革内部管理模式,按照行政机关管理的领域及性质,将4个行政庭进行专业分工,每个庭负责审理3至4类行政机关的案件,如:行政一庭负责涉公安、不动产登记、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其他案件在四个庭随机分配。这样的组织模式,从机制上保证了法官审判的专业化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在审理乐某请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行为违法案中,法官发现区监管局在对第三人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进行审查时,只进行形式审查,从而准许了第三人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既扰乱了商事登记秩序,又侵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使相关人员承担巨大的信用和法律风险。”潘伟说。

  此案并非个例,实践中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事件时有发生。

  南京铁法在判决撤销被告对第三人作出的公司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同时,向该区监管局发出司法建议,从四个方面提出变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的要求。该局对司法建议的内容“照单接受”,并在全市推广。

  一年来,该院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共发出司法建议13份,成为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

  良性互动,促争议实质性化解

  去年夏天,低保户赵某起诉鼓楼区征收办,认为被告“失职”导致自己的房屋被征收后无法申购经济适用房,一家人只能暂住过渡房。被告辩称赵某曾有房产交易记录,不符合申购条件。

  法院查明,赵某的“房产交易”其实是其父的遗产。当因其哥哥无房结婚时,过户给了哥哥。案件一方确为事出有因,且身体残疾患有多种疾病;另一方强调政策执行一丝不苟。案件该怎么办?

  法官尝试对该案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在某保障房片区保留一套经济适用房,待赵某符合申购条件后再报送申购材料。原告当即撤回起诉,一起信访老案就此终结。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解决争议,法官在审判中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坚持实质性化解,尽量避免因程序空转而增加讼累。”李彬说。

  2016年,该院出台行政案件审判意见,推动审判与行政执法良性互动,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南京正处在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如何减少或避免一般利益冲突引发的行政诉讼?南京铁法的做法是超前预防。如,在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前研讨,规范行政行为;建立专门的矛盾调处化解机制,尽量将矛盾解决在诉前、化解在诉外。先后有三个重点项目的近300余件群体性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化解。

  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该院坚持调判结合,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全年经调解后和解、撤诉的占结案数的33.8%。

  行政案件与民生民益息息相关。为此,南京铁法加强与群众的沟通,把行政审判深深扎根于民众之中。他们注意完善纠纷化解生态链,推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处理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构建与跨区划集中管辖相适应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越是在发展的关键时期,越应当将民生放在重要位置。”这是南京铁法不久前向市政府发出的《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行政司法环境》司法建议的主旨,也成为该院行政审判的新动能。
责任编辑: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