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十: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8-01-07 09:59: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江苏省政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明知对方无废硫酸处置资质,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王军、废水公用工程主管黄进军仍多次将公司的废硫酸交给其处置。江苏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德司达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后江苏省人民政府经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两原告的诉请。

  王灿发点评:

  该案与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明显的一个不同就是,人民政府作为原告申请参加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而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可以说是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方面的一个新尝试。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但是并没有明确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为公益诉讼。南京中院在受理此案后,又接受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申请,把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共同原告,在事实上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种探索,可以说是开辟了一种环保社会组织与人民政府合作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新模式。从改革和创新的角度看,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鼓励。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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