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枪恐吓他人不慎走火获刑一年十个月
2017-11-16 11:17:16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一男子三年前替朋友保管一把自制枪支,后因与人发生矛盾,遂持枪恐吓他人,没想到在追逐的过程中,枪不慎走火,最终因自己愚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石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石某的朋友将一把自制的枪支交给他保管,后石某一直将该枪存放在家中。2016年9月30日22时许,因之前与被害人胡某有矛盾,石某酒后携带朋友交给其保管的枪支从进贤县泉岭乡来到进贤县城寻找胡某,想持枪吓唬胡某。当天23时20分许,石某在进贤县某酒店门口看到胡某和其朋友李某在聊天,遂下车上前用枪指着胡某。李某见状便挡在两人中间,并拉住石某,胡某趁机跑开。后石某继续持枪追逐胡某,胡某则跑入某会所内,在追逐过程中,石某持枪不慎击发,并击中会所的玻璃大门,经价格鉴定,被损物品价值366元。2016年10月4日,石某携案发时使用的枪支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石某已赔偿某会所玻璃门损失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石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曾因犯罪、吸毒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赔偿了某会所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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