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的债权请求权能否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
2017-11-28 09:20: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邹文胜
  问:《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生效,对已经超过2年但未超过3年的债权请求权,能否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起诉后,法院会适用新的3年诉讼时效审理案件吗?

                                江西 李先生

  答:应当适用新的《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期间。其理由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0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民法通则和本意见抵触的,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一、二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再适用。基于司法解释的法理精神,旧法有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现在审理旧法时期的案件,应该适用3年时效期间;2:新的《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同时,民法通则并未废止,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此,法院将适用新法审理案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