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2018-04-20 16:40:4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用)

 

(××××)×行×字第××号

×××:

你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证人×××(证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庭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陈述证言。

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应当记入证据目录或证据收据。本通知书的内容,也可由审判人员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录在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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