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
2018-04-27 11:01:4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交换证据、召开庭前会议用)

 

(××××)×行×字第××号

×××:

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一案,由于……(写明案件证据较多或案情较为复杂等具体原因),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系根据当事人申请,则写明具体申请人和申请理由),本院决定组织双方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并召开庭前会议。你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需要证据交换,适宜召开庭前会议情形。

二、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和召开庭前会议,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

四、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形式,可以依据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进行。根据该条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组织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进行调解。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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