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临桂:被告人深受“毒”害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8-06-26 09:08:26
     中国法院网讯 (尧丽媛)  近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2月2日16时30分许,王某在桂林市临桂区西城大道“山水凤凰城”小区凤仪园28栋门口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王某外衣口袋内查获白色晶体2袋(编号1-2号),从其驾驶的黑色燃油助力车坐垫下的钱包内查获白色晶体12袋(编号3-14号)。经当面称重,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共计26.37克;经鉴定,在王某上衣口袋内查获的2袋白色晶体,以及在王某驾驶的黑色燃油助力车上查获的12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王某于1981年3月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王某“吃亏”之后并未学乖,2018年2月2日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2018年5月8日,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桂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临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官提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大家要深刻认识到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切实提高识毒、防毒、拒毒能力和水平,全民自觉抵制毒品,铲除毒品滋生蔓延土壤。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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