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证售房拒退款 老总“神隐”两年被拘
2018-08-21 14:23:22
  • 执行法官在楼盘售楼部找到被执行人。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
  • 法警准备将被执行人移送拘留所。
     中国法院网讯 (黄诗哲 言银娇)  “你好,法官,我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戴某今天终于出现在他们的楼盘售楼部了,请法官尽快赶到现场。”8月1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接到电话后立马带领法警前往申请执行人所说的地点。

  执行法官找到被执行人戴某时,他正在给当地村民发放安置费。因现场村民众多、情况复杂,执行法官没有当场对戴某采取强制措施,通知他第二天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协商。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戴某为A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申请执行人梁某通过报纸广告看中了该房地产公司位于南宁市高新区的楼盘,并于2015年5月3日来到该楼盘的售楼部了解情况。该公司拿出了该建设项目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证件复印件,并向梁某介绍称该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等都是经过批准的,可以放心购买。经过该公司宣传,梁某误认为该楼盘具有合法手续,遂当场填写了对方出示的“置业计划表”,并支付定金2000元。其后,该房地产公司多次打电话催促梁某前往签订购房合同。2015年5月10日,梁某再次来到该售楼部,与该公司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约定标的物是一套建筑面积为133.76平方米的房屋;房屋价款为3398元/平方米,总价454000元,首期付款为1362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交房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前;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当日,梁某依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136200元。

  后梁某在朋友的提醒下咨询律师,方知该公司在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变相销售商品房,属违法售房行为。梁某多次到该售楼部,要求退还所交付的所有款项,该公司均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梁某诉至西乡塘区法院。2016年3月17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梁某与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被告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梁某返还购房款1362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梁某感到无奈的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梁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四查两查”,法院依法扣划该公司银行账户上仅剩的7000余元,魏某下落不明,售楼部空无一人,楼盘成为烂尾楼,导致该案件难以顺利执行。

  距判决生效已过两年多,为了另一起公司与村民之间的纠纷,被执行人戴某为安抚村民现身发放安置款,于是发生了开头的一幕。2018年8月1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戴某来到法院协商,梁某表示希望戴某当场能够履行一部分义务,剩余部分可过后再履行。戴某表面上配合法院工作,声称自己也想解决问题,法院可以查封公司的所有财产,但一面又实施“拖延”战术,反复强调公司银行账户上一分钱都没有,昨天发放给村民的安置费是投资方的钱而不是公司的,需要更多时间才能解决问题,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强调“就算现在把我抓去坐牢又能怎样,我还是没有钱给你。”

  协商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1点,期间执行法官给了戴某充足的时间让他与公司股东、投资方联系,明确表示到10点若戴某仍不如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法院将会对其下达拘留通知书,戴某得知后依然表现镇静。

  11点30分,戴某仍不愿履行义务,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发放给村民的安置费不属于公司。因规避执行,拒绝如实报告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戴某采取强制措施。在法警为其戴上手铐时,戴某终于开始慌了,明明已经看过拘留通知书的他声称看不懂上面的内容,法官当场宣读了拘留通知书,果断对戴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在这一过程中,戴某情绪激动,不断躲避法警为其戴上手铐,并激烈反抗。最终,戴某被依法移送拘留十五日。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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