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杨树 因盗伐林木获刑七年
2018-09-07 15:24:15
     中国法院网讯 (刘克河 徐莺歌)  无业人员韩某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582株杨树,被提起公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8万元赃款的判决。

  2016年12月底,韩某在未经树权人同意及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情况下,将张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通州区某村582株杨树砍伐。经鉴定,涉案的树木折合立木蓄积159.99立方米,价值2.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害人对韩某表示谅解,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韩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盗伐的林木以“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对应不同的处刑幅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万株为起点。本案中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达159.99立方米,达到“数量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但考虑其系累犯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当。

  法官说法:

  森林或其他林木都属林业资源,纳入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管理范畴,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未取得采伐林木许可证,对任何林木的擅自采伐,只要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即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从而受到刑事处罚。社会公众要增强对林木的保护意识,对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警示意识,对林业资源处置的守法意识。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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