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驳回支付令异议用)
2018-09-28 16:22:59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异议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发出(××××)……民督……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事实根据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异议。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用。

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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