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等:多方联合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18-10-29 10:42:38
     中国法院网讯 (农佳钱)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副院长宁敬森带队,执行局及法警大队等40多名干警,联合天等县福新镇镇政府、派出所、村干部等单位,同时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监督,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天等县福新镇某村民小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强制执行。

  赵某与福新镇某村民小组于2006年4月9日签订协议,协议确定将福新镇某村民小组某山的石山给赵某开采石料,期限10年,开采资金每年450元,一次付清。2009年2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赵某依约将租金6400元付给该村民小组。2016年福新镇某村民小组违反合同约定,多次纠集全屯村民阻挠赵某经营石场,破坏赵某石场内的铲车及摄像头等设备设施,修建石墙,阻碍石场道路通行,造成赵某损失严重,期间福新镇人民政府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无结果。

  2017年2月28日,赵某向天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新镇某村民小组停止侵害其石场的经营权、拆除在通往石场道路上修筑的砖墙,不得妨碍其运输车辆、机械设备的出入,保障石场运输道路的畅通等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由被告福新镇某村民小组自行拆除在某山采石场道路上的水泥砖和石块;被告福新镇某村民小组不得妨碍赵某将石场内已开采出来的石料和机械设备往外运输。判决后,被告福新镇某村民小组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依据生效判决书,将某山采石场道路上的水泥砖和石块拆除并将机械设备运出,但受到福新镇某村民小组阻扰石料未能运出。无奈之下,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判决内容。该院执行局在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福新镇某村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并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双方执行和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功。

  10月25日上午8:30分许,执行队伍来到位于天等县福新镇某村某山的石场。一百多个村民情绪激动,在石场路口拉起横幅试图阻拦执法队伍进入石场范围,场面陷入僵化境地。为此,该院决定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法院、福新镇政府和福新派出所主持下,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在调解期间,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一直坚持自己的立场,双方僵持不下,并且言辞激烈,互不相让。法院和镇政府、村干等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双方说明利害关系,但仍未奏效。该院带队宁敬森副院长提出对双方进行分头调解的策略和决定,历经四个多小时的调解下,双方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与福新镇某村民小组代表在法院及福新镇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件得以成功执行。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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