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被解雇” 法院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2018-10-31 15:54:46
     中国法院网讯 (邹文琦)  近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李某2014年5月起在北海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用工之日起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的《聘用合同》,谁知日后,两方当事人将为此对簿公堂。

  两年的合同关系很快到期,2016年5月8日《聘用合同》期满,某房地产公司并未和李某续签,而李某则继续在公司从事客服工作。一年后李某怀孕了,该公司以怀孕临产不宜继续担任目前所从事的工作为由,与李某协商一致同意于2017年7月底前终止目前的劳动关系,公司向李某出具了一份《终止劳动关系函》,可李某表示直到8月临产,她才收到这份函,因为请假没获得批准,李某从8月初开始休假待产,不再到该公司上班。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某房地产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诉至海城区人民法院。

  海城区法院受理此案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院查明,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即使未续订劳动合同,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收到法律特殊保护,该公司并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在李某入职期间,该公司没有为她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李某无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李某产假期间的工资。

  北海市某房地产公司的种种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海城区法院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李某损失共53291.6元。

  法官提示,在用工时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因一时疏忽而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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